法院公告
综合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2026)苏0104刑更1号
罪犯靳青青,女,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2025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苏0104刑初7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青青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2月6日,罪犯靳青青以其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罪犯靳青青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靳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蒋法官,联系电话025-8352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