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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告

 关于罪犯张兴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日期:2026-05-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张兴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罪犯张兴,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2026年2月3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104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张兴以其患有精神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兴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在精神检查中表现不合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兴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戴法官,联系电话025-83529153。

二0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