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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魏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日期:2026-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魏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2025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25)苏0104刑初143号之二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魏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同案犯杨德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202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收监执行刑罚,次日,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建议对罪犯魏来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

经查,魏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罪犯魏来系累犯,在本案审查期间未能如实陈述其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的事实,其本人也向本院提出撤回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魏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5-83529161

通讯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