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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心声 秦法有约丨离婚时均拒绝抚养幼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日期:2023-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十四期:

离婚时均拒绝抚养幼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身心健康与父母的家庭教育息息相关。近日,秦淮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先后发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多次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婚,于2017年生育一子小张。原、被告双方因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夫妻感情日益疏远,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称自己患有糖尿病,要求将孩子判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直接抚养孩子,声称难以接受孩子现状,且因收入较低而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在诉前调解阶段,为了督促双方对孩子小张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秦淮法院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首份《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向其告知家庭教育责任的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庭坚持离婚,但均拒绝抚养小张。该案承办法官房春娥就小张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和法律释明,但原、被告仍然坚决拒绝抚养孩子。

秦淮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法院保障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但作为父母的夫妻应先履行好抚养子女的义务;因原、被告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未妥善解决,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双方在离婚后婚生子生活无着、孤苦无依,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

案件虽审理结束,但法官认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容忽视,考虑到目前原、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态度,如不妥善处理小张日后的抚养问题,会对孩子心理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妥善处理小张当下的抚养等问题,秦淮法院再次向张某、李某发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到秦淮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依托秦淮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成长而设立的“向阳花语”工作室,法院邀请了家庭教育指导师吕姝,与法官一起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本着修复、弥补已受损家庭关系的原则,吕老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进行心理疏导,分析双方在子女抚养、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从孩子的成长教育等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原、被告具体情况,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并提出相关建议。

房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柔性司法”的方式,督促小张父母双方相互配合,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最终,通过努力,原、被告双方表示回去会冷静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履行好作为父母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家是孩子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守护者。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应尽的责任,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未成人的父母离异时,双方仍应担负起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绝不能因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更不能实施侵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对父母正确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法院将继续加强跨部门联系,最大限度关心、帮助每一名未成年人,规范、有效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关系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