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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法院+公证” 多元解纷跑出诉源治理加速度
日期:2023-08-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感谢法院,也感谢公证处,没想到在法院就能办理公证业务,更没想到通过公证我们的纠纷这么快就化解掉了!”一起继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非诉讼服务中心秦淮法院分中心向驻场工作的公证员表示感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秦淮法院与南京公证处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非诉解纷工作的实施办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非对接机制,引导公证参与非诉解纷。

今年四月,秦淮法院与南京公证处开启深度合作模式,建立“公证+调解”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公证处作为特邀调解组织进驻非诉讼服务中心,对法院委派的继承纠纷、共有纠纷及以公证书作为主要证据的侵权纠纷等特定类型纠纷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公证处驻点工作人员与特邀调解员根据具体案情从“公证+调解”机制入手,利用多元解纷渠道将大量案件成功化解在诉前。截止到7月,法院委派公证处的案件累计办结24件,通过公证调解,其中近50%的案件在诉前化解,7件案件的当事人选择通过出具公证文书的方式解决争议,公证解纷有效降低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公证遗嘱录像,

回归本意化解纠纷

“一开始的遗嘱不是这么写的,现在怎么就修改了呢?我不可认可!”调解室里面,当着调解员的面,本是兄弟的原被告双方依旧火药味十足。

原来,原被告双方父母的两位被继承人,数年前在市公证处分别订立公证遗嘱指定被告为受益人,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到公证处修改遗嘱,将遗嘱受益人变更为原告。双方去世后,受益人之间沟通不畅导致继承纠纷。

事实上,两份公证遗嘱已经确认了遗产的受益人,但是仅仅告知这一结论不足以化解当事人争议,也不能完全打消其内心疑虑。

调解员邀请原、被告共同到公证处观看遗嘱录像,劝解当事人尊重逝者本意,遗嘱录像清晰地记录了立遗嘱人改变遗嘱内容的原因。当事人通过观看录像,明白了立遗嘱人的用意,同意协商处理遗产分割事宜,最终原告还提出愿意让渡部分份额给被告,纠纷化解,原告撤诉,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并由公证处代办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公证提存保证履约,折价归并

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一处房屋,长久以来因为关系紧张无法协商房屋的使用和变现,最终原告选择用诉讼打破僵局。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原告按市场价折价给被告,被告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此时,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份额的买卖需要到交易部门办理手续,原告担心给付折价款后,被告不配合办理,被告则担心完成交易后,最终拿不到折价款。调解员提出,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由原告预先将折价款提存至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由被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原告一方后,由公证处将监管账户中的提存款按约定支付给被告,这一方案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为当事人一站式解决信任危机,高效、快捷地促使双方履行义务,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权益。

实践中,公证提存的适用场景不仅局限于共有物分割,在给付补偿款的继承纠纷中同样可以适用,运用“公证提存”配合“代办登记”的方式处理继承案件,由公证处代办《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后,由公证处向相关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可以将继承后的执行问题一并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协调多部门,

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调解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协调其他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畅达实现诉求的方式。有一个案件让调解员印象深刻,被继承人生前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导致继承人即使取得相关继承文书,也无法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为了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公证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召开研讨会,最终拿出了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了长达二十余年未完成的土地手续,成功帮助当事人办理新证,多年的矛盾纠纷也终于化解在诉前。

多元纠纷化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体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改革,并不是单纯为了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重要的是通过诉讼与非诉讼手段的有效衔接,实现两者优势互补,在纠纷初起时就把握好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期,发挥好非诉讼制度对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秦淮法院与南京公证处在总结现有合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探索公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借助协议、提存、公证调查、代办登记等多种公证工具为当事人建立履约保障,化解信任危机,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扎实推进法院与公证机构工作的对接,积极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等工作,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扩大公证在民商事领域纠纷分流化解的司法辅助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