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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鸡毛蒜皮非小事 一枝一叶总关情
日期:2017-03-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秦淮法院民执局3.15主题执行活动纪实

    为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秦淮法院民事执行局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精心组织了“3.15涉民生案件强制执行周”活动,让最基层的老百姓切实感受到“货真价实”的司法服务。本次强制执行活动,秦淮法院民执局组织了18起涉及民生的所谓“小案件”。经过本次强制执行,绝大多数案件当场解决,其余的也都达成了和解协议。

    纪实1【拒绝抚育 国法不容】胡某申请刘某某给付女儿抚育费案。胡某、刘某某两人均系外地人,大学毕业后来宁工作,双方于20168月份协议离婚,所生一女年4岁由母亲胡某抚养,刘某某每月应给付抚育费2000元,可刘某某自离婚后就另行租房居住,从未给付女儿抚育费,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几经查找,终于发现刘某某居住地,315日晚8时许,执行法官突然出现在刘某某出租房内,当执行法官责问其为何不给付女儿抚育费时,刘某某居然反问你们有搜查证吗?丝毫没有羞愧的表现,针对如此的“父亲”,执行法官在出示搜查令后,同时宣布了拘留决定书,将刘某某当场拘留,后刘某某当晚就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4000元抚育费,并写下悔过书且保证今后按时支付女儿抚育费,执行法官据此提前解除了拘留。

    纪实2【情中有法、法中有情】付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余某某健康权纠纷案。双方系楼上下邻居,居住在一楼的付某某利用房屋经营小吃店,而居住在二楼的梁、余夫妇认为小吃店的油烟影响其正常生活,因而产生纠纷,余某某从二楼向下倒开水烫伤了付某某,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梁、余夫妇赔偿付某某损失8000元,可梁、余夫妇抵触情绪大,拒不履行判决且法院多次传唤不到。315日晚,执行人员将梁某某、余某某强制拘传到法院,但在谈话中了解到,余某某为精神残疾3级,没有工作,其夫梁某某靠做两份临工维持生活,两人身体均有病,需长期服药,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针对此种情况,执行法官严肃指出梁某某对抗执行的违法行为,指出,经济困难不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理由,应当认真配合法院执行,不能以拒不到法院的形式来对抗执行,在执行法官细心劝导下,梁某某述称,其家庭一是困难,二是妻子余某某有精神疾病,其一旦知道赔钱了,会情绪激动无法控制,可能导致更大的伤害,现愿意向经济情况也不好的女儿借款3000元赔偿给对方。执行法官向申请人说明了情况,希望申请人能做出让步,申请人仅表示不会将赔钱的事告知余某某,但认为其是受害者,赔偿金决不让步。鉴于此,执行法官将按相关规定申报执行救助基金5000元用于解决申请人的赔偿款。

    纪实3【济困抚弱 伸张正义】王某某申请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王、孙两人均系江苏沐阳县人,2002年孙某某来南京做“小刀手”,向王某某购买生猪150头,计欠款38000余元,王某某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原白下区法院,法院判决孙某某立即支付生猪款及利息750元,但孙某某拒不履行判决,反而将上门要钱的王某某打伤。现在孙某某已在市区购商品房并有了自己的门面房,且为子女也购了商品房,但仍不主动偿还所欠债务。315日晚,执行干警将孙某某拘传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孙某某应支付王某某本息合计10万余元,可孙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反而说,我和王某某的事自己解决,不要法院执行。鉴于此,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对孙某某拘留15天,并责令其限期还款,如仍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其房产偿还债务并将追加罚款。在强制力的震慑下,其女儿主动来法院表示愿意代其父亲履行还款义务。

    纪实4【柔性执法 定纷止争】费某申请执行王某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两人均系年过六十的老人,分别住在楼上下,住楼上的王某因装修房屋导致卫生间漏水,因而两家产生纠纷已有3年,法院判决维修后,经执行法官上门执行,王某也同意维修,事情本应圆满解决,可住楼下的费某则特别强调维修过程,要求楼上的王某按其要求的流程进行维修,两家再次产生矛盾,316日,执行法官再次上门,针对该案情况,执行法官考虑,如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反而会激化两家的矛盾,因为双方楼上下住着,低头不见抬头见,如矛盾不彻底化解,极易引发其他纠纷,故执行法官耐心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谅解,王某承诺尽快维修并保证不漏水,一起长达3年之久的纠纷经执行法官的柔性执法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