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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京中院公布2016年十起典型案例。秦淮法院民三庭粟琴法官承办的孙某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8日,孙某在携程旅游网预订了南京至香港的自由行套餐。双方确认后,孙某向携程旅游网付款12660元。携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向孙某出具发票。
当孙某一方出行人员按指定时间提前赶到机场后,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航班已计划性取消。孙某随即与携程旅游网联系,沟通未果后通过该网站提供的服务电话重新购买南京往返香港的机票及重新支付酒店费用共计14965元。后孙某一方实际出行人员发生变更,其申请退订机票一张,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扣除手续费300元后向孙某退款1756元。
孙某认为,携程旅游网发布虚假的航班信息对其构成欺诈,同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携程旅游网南京分公司退还旅游费并三倍赔偿,另赔偿其包括住宿、机票、电话费、交通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68640元,并要求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孙某订购旅行套餐中的航班计划性取消,并非该趟航班自始不存在,携程公司、携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并未故意虚构航班信息致使孙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携程公司、携程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欺诈,但携程公司、携程公司南京分公司仅短信通知而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判决携程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合计12909元,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