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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秦淮法院对一起毁灭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进行拘留
日期:2013-1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秦淮法院对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王某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1018上午,该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院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原告代理人将本案的重要证据即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交被告核实,起初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双方也就调解方案达成初步意见,不料就在承办人和书记员制作调解协议时,被告突然提出了新的调解要求,原告代理人为此去走廊打电话征求原告意见,被告趁机将原告代理人放在椅子上的欠条原件撕毁,随后便装作生病,目光呆滞,一言不发。面对法院工作人员多方教育,王某均不予理会,拒绝悔过。法院认为,王某撕毁欠条原件,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其拘留15天。

 

    此后,法院之与王某家人取得了联系联系,并对其子女进行了妥善安排。1021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拘留所对王某进行教育,此时,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签字确认欠条复印件与被其撕毁的原件一致,并出具了悔过书,表示今后将合法参与民事诉讼。考虑到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又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要抚养,法院作出了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