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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简易程序及扩大普通程序独任制宣传册
日期:2023-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为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细化部署,有序推进完善简易程序及扩大普通程序独任制工作,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为什么要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当前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用足用好简易程序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实现简案快审,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加强规范指引,实现提升审判效率质量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相统一。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5)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6)发回重审的;(7)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8)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9)执行异议之诉的;(10)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多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具有下列情形需要延长审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因此需要答期、延长举证期限的;  (2)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

(3)被告提出反诉并应受理的;

(4)需要延长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受延长一个月的限制,但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告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确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的,可以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项规定也是本次完善简易程序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针对的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允许对这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简案快办。

什么是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在答期届满后,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的会议,旨在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   一般不组织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一般在法庭内进行,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纪律的告知,组织交换证据,归纳双方确认的事实和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调解等事项。

庭前会议和正式的庭审内容是否重复?

庭前会议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告知,庭审时不会再重复。庭前会议笔录中双方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效力及于庭申阶段,避免重复认定,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什么要填写案件要素表?

(1)原告填写案件要素表时可对照查缺补漏;

(2)法院将原告填写的案件要素表随起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被告可针对案件要素表中原告填写的内容逐项答复,针对性强;    (3)原、被告双方提交了案件要素表后,法官会进行“要素式裁判”,庭审中围绕案件要素展开,撰写裁判文书时,也可以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使当事人对庭审过程和裁判文书的认知更加清晰。

哪些案件要求填写案件要素表?  秦淮法院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六类案件类型制定了案件要素表。当事人及代理人可根据诉讼需要向法院工作人员领取、填写。

简易程序审判流程如何再简化?

一是简化庭审流程。通过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活动简化庭审流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发表事实陈述、法律适用等观点,合并或简化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的环节。

二是简化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  (1)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和裁判结果;  (2)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

(3)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文书主要事实部分可以只写明当事人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为什么要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长期以来,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等严格绑定,无法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灵活确定,制约了司法效能。对于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无需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利于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精准匹配。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ー,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1)需经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事实的;  (2)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六条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情形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条中止诉讼情形的;  (7)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三个月内未审结的,应优先适用独任制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吗?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但应告知当事人。

哪些情形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5)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6)发回重审的;(7)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8)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9)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外,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10)不宜采用独任制审理的其他情形。已经适用独任制程序审理的上述案件,应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

程序转换后还需要重新开庭吗?

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程序转换前已开庭审理的,程序转换后一般仍应开庭审理,但没有新的证据且当事人同意无需再开庭的,可以不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