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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小额诉讼宣传册
日期:2023-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为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细化部署, ,有序推进完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工作,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损权利”的原则,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能,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什么是小额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ニ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指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裁判,不享有上诉的权利。

秦淮法院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有何区别?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秦淮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有哪些?

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案件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梳理证据,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对双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辨论。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秦淮法院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有什么特别的做法?   秦淮法院根据案件类型设立了六个类案专审、快审团队,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标的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由类案团队负责,确保高效快捷审理。   立案阶段和审理阶段,由立案工作人员和审判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6)涉及公益性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如何确定?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直接将各项金额相加后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则根据其方法计算出截至立案之日的各项金额然后相加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年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提出管权异议申请?   可以的。当事人对入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记入笔录,可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必须出具法律文书?   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的,经审查准予撤诉的,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不另行制作裁定书,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要求出具的除外。   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再制作调解书,但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除外。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采用简化裁判文书?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如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要求继续调解等原因导致两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审限。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会发生程序转换的情况?  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ー,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2)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3)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4)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5)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后,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分管院长批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裁判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