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载明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为赚取利息差额,在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三日,李某从不同银行多笔贷款后转账给张某,数额总计约50万元。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本金,并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误工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裁判要旨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向金融机构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出借人不仅不能实现转贷时约定的利率,还需要承担借款人还款不能的风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