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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从银行贷款转借他人赚取高息,转贷合同无效
日期:2024-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载明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为赚取利息差额,在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三日,李某从不同银行多笔贷款后转账给张某,数额总计约50万元。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本金,并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误工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或者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张某已向李某归还2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向金融机构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出借人不仅不能实现转贷时约定的利率,还需要承担借款人还款不能的风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