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原告王某某的古风舞蹈作品《和离书》是其多年从事舞蹈表演、编舞的心血,于2022年1月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作品登记。
一次上网中,原告王某某发现,南京某舞蹈培训公司发布在线上进行商业推广的一段33秒的舞蹈视频,与自己的舞蹈作品高度相似,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作品侵权并承担赔偿。
“它每一段几秒几秒的视频,在我的舞蹈视频里面都能找到对应的段落,除了完成度可能要略低一点。”原告王某某表示。
“我们的视频里仅有个别舞蹈动作与与原告舞蹈作品相似,和整支舞蹈进行对比,还是不一样的。”被告某舞蹈培训公司辩称。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作品的本质在于人体的动作,舞蹈表演中的人物造型、服装、灯光、舞美、音乐等,都可以与人体动作相结合来表达特定的主题和思想感情。
舞蹈作品所保护的用于传递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应当体现在肢体的连续“动作”“姿态”“表情”等方面。“连续性”要件实际上体现了对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单个舞蹈动作作为舞蹈创作的基本元素,不应被任何人垄断、排除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