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李某认为,张某的陈述不属实,很多款项是张某主动转账给李某,用以生活消费,李某也向张某多次转账,张某仅是挑选了双方在交往期间的几笔大额款项往来,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双方就案涉款项并无借贷合意,部分款项属于原告的赠与,部分属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 支。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的金额为4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01欠缺借贷合意无法认定为借款 2018 年6月和2018年11月张某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李某汇款20 万,合计40万。同年12月张某出具证词一份,该证词中明确载明两笔款项系其委托李某寻找店铺、代付租金、转让费等,故就上述两笔款项,双方间并无借贷合意。张某给李某发的微信聊天中表示“以前的不说了,所有的东西我也不要了,就从去年十一月我给你20 万开始吧”,由此可见,张某对其转账的两笔20 万元不要求李某返还的意思表示明确。审理中,张某以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发送的“你的20万不会不还你的”一句,来主张2018 年的前述两笔款项系借款,但该微信与前述两笔款项的打款时间相隔近一年,且双方间经济往来较多,并不能证明对应关系,亦不能证明借贷合意,故对张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2021 年2 月,张某向李某汇款15 万元,张某主张系出借给李某购买理财产品,但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双方对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李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鉴于此期间双方系恋人这一特殊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难以区分该15 万元转账是基于恋人交往期间的日常开销、相互赠与还是借款、还款等行为,也不排除系其他性质的转款。在15 万元转账汇款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张某仍应就15 万元转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综合全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就该笔15 万元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对此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9 年11 月,张某向李某汇款40 万元,就该笔款项,张某虽未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是根据两人聊天内容,结合聊天记录的上下文,以及李某在2020 年4 月确实以其母亲名义购房的事实,足以证实张某有出借款项、李某有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间具有借贷合意,法院予以认定。李某抗辩款项系赠与,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