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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丨两户共用的施工吊机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基本案情:

2021 年6 月,张甲张乙兄弟二人新建连体房屋,将工程发包给李丙。为便于施工,李丙将施工吊机安装在张甲家宅基地上,供两户共用。10 月15 日,在给张乙家施工时,李丙的雇员王丁使用吊机将小推车吊下去时,不慎从二楼屋顶摔落,当场死亡。

张甲张乙两家为此项目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团体意外伤害险(张甲一份,张乙及其儿子张小乙各投一份),保险限额均为1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丁的女儿王小丁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赔偿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以张甲投保的保险合同已向被告申请理赔,且被告已经实际赔付10 万元。根据理赔资料及现场调查,王丁是在张甲家房子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不是在张乙家房屋区域内发生事故,张甲和张乙两家的建筑物是区分的,原告现又以张乙家投保的保险合同要求赔偿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的“当时看到张乙家屋面的朝东的瓦已经盖好,正在盖朝北的瓦,张甲家屋面上一片瓦都没有盖”的事实,结合张乙、工人郭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以及李丙、张甲的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王丁在二楼使用吊机接运材料是为张乙家自建房施工。

裁判要旨:

张甲、张乙、张小乙分别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依法成立并生效。事发时王丁使用吊机运送材料,系为张乙自建房项目施工,故其是在张乙自建房项目施工场所实施工作行为时发生意外事故,应属张乙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下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张乙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已实际赔付的10 万元予以抵扣。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事故发生两户共用的施工吊机,吊机安装在张甲家,但事故发生时系为张乙家施工,保险公司该为哪一家的保单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是以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场所从事建筑施工行为为要件。本案中张甲与张乙家系连体别墅,整体承包给李丙施工,虽吊机安装在张甲自建房项目范围,但供两家施工使用,故在使用吊机为张乙自建房项目施工时,吊机的施工范围亦属于张乙自建房项目的施工场所范围。事发时王丁使用吊机运送材料系为张乙自建房项目施工,故其是在张乙自建房项目的施工场所实施工作行为时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张乙投保的两份保单所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张乙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