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况
荣誉展台
“我有生效判决文书,他为啥不配合交房,我要申请强制执行腾房!” “法官,我对执行有异议,我装修花了这么多钱,房子交了,谁来赔我的损失?” “好好好,你们先平静下情绪。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前提下,我们会依法审查你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合法依据。” 这段对话发生在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某养老院之间。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 2021年11月,甲公司以房屋租赁纠纷为由,将承租人乙公司与次承租人某养老院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乙公司与某养老院应将案涉房屋返还给甲公司。 因乙公司与某养老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某养老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在甲公司管理人提起诉讼前,案涉房屋已被拍卖,不具有可执行利益;某养老院在承租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但法院的判决对装修损失未予处理,现已另案诉讼。综上,应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对异议不予认可,其认为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处置公司资产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并不影响被执行人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且甲公司亦负有将案涉房屋交付产权受让人的义务。 一边是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执行到位?一边是对房屋进行高价装修的被执行人,附着物如何定损获偿? 承办法官经过仔细调查发现案涉房屋系因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拍卖,而非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对案涉房屋又不享有所有权,还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吗? 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主体、责任内容具体清晰,权利人与给付内容明确,具有可执行性,被执行人仅以需对房屋装修鉴定为由要求排除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房屋虽在诉讼前已被拍卖,甲公司也已进入破产程序,但生效判决并未否认甲公司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的执行利益仍应得到保障,其依然享有合法申请执行的利益。关于某养老院的装修损失,其已另案诉讼主张权利,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理范畴。最终,本院作出裁定驳回某养老院的异议请求,后该裁定被二审维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