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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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个案,是法治关怀的细微落脚点,也是法治不断进步的增长点。2022年,南京法院共审结7300余件知识产权案件,南京中院从中精心筛选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十大案件进行发布。这中间,既有技术查明与法律判断完美融合的全国首起支持GPL抗辩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也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南京绒花”著作权侵权案件,有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专业化制度优势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也有贡献清网净网司法力量的“僵尸域名”网站著作权侵权案……这些案件既是对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审判工作的一次集中汇报,希望这些典型案例能充分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让鼓励创新创造的理念深入人心,用法治的力量为创新发展有力护航。
近日,南京中院发布2022年度
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其中,秦淮法院两起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
壹 【案例】股东关联性的“金陵饭店”字号不正当竞争案 【审理法院】秦淮法院 南京中院 【案情简介】南京金陵饭店是名扬中外的南京品牌,也是南京地标。2004至2018年期间,原告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被告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可有偿使用“金陵饭店”标识。2019年起,原告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案涉标识,并函告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始终未变更企业名称。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陵饭店”字号经原告长期使用,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被告从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确系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期间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但在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股权转让后,即与被告就“金陵饭店”标识继续使用问题签订《品牌使用协议》加以约束。且被告亦确认,将逐步淡化“金陵饭店”品牌对业主和开发商的影响力。2019年,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发函并登报声明,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金陵饭店”相关标识的行为。在双方协议期满后,被告已无权继续使用原告相关“金陵饭店”标识。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金陵饭店”字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全额支持了原告11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金陵饭店”字号及相关标识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地域代表性,经过40余年的经营,已经成为南京乃至江苏地区的文化名片。被告所使用“金陵饭店”字号虽系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期间更名而来,但在股权结构变更后,双方已及时通过许可协议方式对授权使用行为进行约定,协议终止后被告继续使用涉案字号、标识,仍系“擅自使用”。原、被告虽不是同行业竞争,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禁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10万元赔偿金额,体现了南京法院对本土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对传统企业字号和品牌形象的持续助力,也彰显南京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维护南京品牌在全国相关领域内的声誉,为擦亮“金字招牌”、叫响“南京品牌”提供司法助力,让南京地标更加闪亮。 【承办法官】黄茜
贰 【案例】“僵尸域名”网站著作权侵权案 【审理法院】秦淮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11月15日,原告登录涉案网站,该网站显示名称为“雅酷影视”。IC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涉案网站备案主体为被告南京顶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ICP备案主体为被告,但从第三方公司的函复情况来看,在该域名到期后,被告未续费、未赎回,此后域名所有人已经变更。原告取证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被控侵权网站显示名称为“雅酷影视”,此时被告已非该域名的所有者,该网站服务内容与被告的经营范围相去甚远,该域名所对应IP地址非被告备案的IP地址。可以认定被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无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均应进行ICP备案。因备案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故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与域名实际使用主体并不当然相同。 【承办法官】黄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