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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丨治病还是旷工?法院这样认定
日期:2023-0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打工人”“内卷”“996”“007”等新兴词汇的不断产生,影射着很多劳动者希望通过自身的勤奋努力工作,让领导赏识,从而升职加薪,实现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而这一切都建立在用人单位合理对待每一位劳动者的前提上。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回顾

小王大学毕业后不久,于2016年3月1日进入某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会计。2021年5月11日,小王因工作问题与其部门经理刘某产生口角,后刘某随手拿起金属饭盒将小王的头部砸伤。小王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小王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并于2021年7月20日至同年9月2日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精神外科住院治疗44天。在小王治疗期间,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7月22日向小王送达返岗通知,但小王拒绝返岗。2021年8月19日,公司以小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旷工67个工作日)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关系。

另查明,公司的规章制度未通过相应民主程序,且解除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小王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60000元及拖欠的工资等。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小王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故其医疗期为6个月。小王于2021年5月11日受伤,并于2021年7月20日至同年9月2日住院治疗,而公司在小王住院期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公司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小王经济赔偿金36377元,驳回了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小王及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之一,应当对适用情形严格把握。“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公司除了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单位领导和普通员工。从整起事件的发展脉络来看,小王与部门经理刘某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并被刘某打伤,双方均存在处事不当,且作为领导的刘某过错更大。而公司没有以相同态度对待或处理双方当事人,而将责任归于普通员工小王,催促小王赶紧返岗,并最终将其辞退。

从企业运营的角度看,企业应着力凝心聚力,与劳动者共克时艰,公司管理者更当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带领团队走出经营困境。然而,公司在小王医疗期内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处理小王,显然有利用管理者优势地位、置普通员工于不公平境遇之嫌,此举不利于培养良好的企业氛围,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不应提倡。公司本来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小王进行处理,然而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公司制度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