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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丨公司调整架构,他却拒绝调岗也不前去报到……
日期:2023-02-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徐某(化名)入职某电力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在工勤岗位从事高压电工工作,工作地点为南京市。2021年7月下旬,为适配公司发展及响应政府政策,公司暂时停止了江宁区的相关业务,对徐某所在班组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行临时调整,薪酬待遇不变。

8月10日,公司通知徐某至土建班工作,徐某明确表示拒绝,后未至土建班外出工作,而在公司住所地某处休息且未提供劳动。9月17日,公司通知徐某从9月18日起停职检查。

9月18日徐某到公司,但与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沟通过程中产生言语及肢体冲突,造成副总经理腰部受伤,双方至派出所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10月13日,公司因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通知了工会。

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员工存在不服从管理、有打架斗殴行为、当月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等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向徐某送达。

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35333元及8月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裁判结果:

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力公司向徐某支付8月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徐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电力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为适配发展及响应政府相关政策,对相关业务暂时停止,根据工作需要对徐某所在的班组人员工作内容进行临时调整,系公司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公司调整徐某的工作内容及地点,新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并不远,且薪酬待遇不变,工作内容并未产生实质变化,该调岗行为并不具有惩罚性,故公司对徐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

徐某对公司的调岗决定即便有不满,也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而不应以拒绝至新岗位报到、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等方式予以对抗。徐某长期未至新岗位报到并未提供劳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系旷工行为。

徐某在与公司领导沟通时未注意方式方法,产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他人受伤,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因此,电力公司系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合法解除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通知了工会,无需向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寄语:

法官借此提醒大家,劳动者在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果对公司的管理或惩处不满,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

用人单位在为适配公司发展调整组织架构时,也应充分尊重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劳企关系,进一步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