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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祥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日期:2026-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张祥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2025)苏0104刑更19号

 

罪犯张祥旺,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

2025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25)苏0104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10月9日,罪犯张祥旺以其身患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张祥旺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祥旺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蒋法官,联系电话025-8352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