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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6-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执行过程中被司法拘留人员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经市法院执行部门与市公安局监所管理部门会商研究,决定向拘留所派驻人员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拘留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25号)。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应与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和拘留所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确保司法拘留措施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对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本着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原则开展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



二、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协作机制


市法院执行部门与市公安局监所管理部门,建立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各指定一名领导和联络员,负责被司法拘留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协调、联络和督导等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遇有影响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定期评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成效,不断改进和提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外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三、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程序


(一)由辖区基层法院和拘留所推荐,经市法院执行部门审核,轮流选派四名具有一定司法经验或化解能力的人员,分别派驻南京市拘留所和第二拘留所各两名,从事被司法拘留人员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二)派驻人员主要职责:了解被司法拘留人员的案件基本情况;掌握被司法拘留人员违反法庭规则、妨碍诉讼执行的情形;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积极引导被司法拘留人员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加强与法院执行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驻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台账和日志。



(三)派驻人员应根据被司法拘留人员矛盾纠纷性质、影响、危害程度和化解难度,实行分级分类化解。被司法拘留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化解难度较小的矛盾纠纷,可由派驻人员与管教民警专门负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以由法院执行部门与拘留所领导牵头负责,派驻人员和管教民警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



(四)派驻人员应建立被司法拘留人员矛盾化解工作台账,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形成完备的矛盾化解工作档案。对于矛盾化解情况,应记入谈话笔录,或者留有音频、视频资料。



(五)被司法拘留人员收拘后,派驻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开展首次谈话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履行意愿,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把握矛盾化解的黄金时间和最佳契机。通过谈话,发现其承认并改正错误或确有履行义务意向的,应及时登记并向案件承办人员通报或者反馈。在拘留期间,派驻人员至少与每名被司法拘留人员谈话两次,第一次谈话应与拘留所管教民警共同进行。



(六)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需要,派驻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情况特殊的被司法拘留人员或者影响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且确有工作必要的,应及时向法院执行部门和拘留所领导汇报了解到的情况。



(七)对因达成和解协议并被解除司法拘留的人员,法院执行部门可以派员跟踪回访,巩固矛盾化解成果,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义务。需要拘留所派员参加的,可以商请拘留所予以配合,指定派驻人员或管教民警参加回访。



(八)法院执行部门应与拘留所制定被司法拘留人员应急预案,对于在拘留期间发生突发情况的,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安排,快速化解,确保安全。



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保障措施


执行法院与公安机关对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所需场地和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场所和设备及相关用品由拘留所提供,在拘留所内设置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和心理咨询室。派驻人员的聘用经费由辖区基层法院统一负担,每人每月3000元。其中,南京市拘留所所需经费由建邺、鼓楼、浦口、雨花台、六合区法院负担,每家法院每月1200元;第二拘留所所需经费由玄武、秦淮、栖霞、江宁、溧水、高淳区法院负担,每家法院每月1000元。各家法院每半年统一交由拘留所发放,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支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