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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业务部门: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切实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形成打击合力,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法院执行部门经与市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共同研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的,应当注意收集、甄别、固定、保存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以事先与本院刑事审判部门沟通会商,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刑事审判部门认为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齐全的,执行部门可以向辖区公安机关刑侦或法制部门先行通报案件情况。



三、执行部门与公安机关刑侦或法制部门就移送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的,以执行法院名义正式向辖区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执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证据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基层法院移送辖区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材料,应当同时报送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四、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刑事审判部门或者辖区公安机关刑侦或法制部门对拟移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五、市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对基层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会同市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进行会商研究。确实符合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立案办理或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直接办理。



六、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归口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