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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还辱骂执行干警,罚!
日期:2023-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执行干警:你好,我们是秦淮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你目前有一个生效判决一直未履行,今天来向你送达传票。

被执行人江某:关老子X事,给老子滚!

申请执行人方某与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某驾车追尾碰撞方某,根据交警认定,江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方某为网约车司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江某还应承担方某修车的车辆停运损失费2000余元。

因江某未主动履行本案案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方某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江某家人帮其签收了文书,但江某一直未履行也未与法院联系。

经查,江某在审判阶段两次拒收传票、拒不出庭,且名下有一辆豪华品牌车辆,属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

2023年10月25日,本案执行干警前往江某户籍地寻找其下落,家中只有其丈母娘在家,称江某人在工地,执行干警随即让其丈母娘与江某进行视频通话。通话接通后,法院干警依法向其出示了工作证件,并告知案件情况,随后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10月26日,江某被传唤到院,对于辱骂法院办案人员的行为,搪塞狡辩,称其是在骂他的丈母娘,企图蒙混过关。在承办人向其展示了当晚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全过程后,面对证据的江某只得承认辱骂执行干警的事实。

“我平时出口成脏惯了,对此次的言语不当行为深表歉意,我愿意接受法院对我的处罚,本案的案款我现在就履行。”

虽然江某认错态度诚恳且将本案案款履行完毕,但司法的权威不容挑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决定以示惩戒。面对罚款决定,江某表示以后一定规范自己的言行。

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法官在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肆意挑战法律尊严,情节严重的,将面临罚款及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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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