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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据了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等政法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定期编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实践。

12月1日,第五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由省高院发布,涉及惩罚不正当竞争、禁止非法捕捞水生植物、遏制“劳动碰瓷”、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维护邻里关系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省高院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旨在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以下为案例精选。)

故意制造劳动纠纷,“劳动碰瓷”被判驳回

裁判事项:李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存在上班睡觉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不到2个月,李某即主动提出离职。经协商一致,公司支付给李某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后李某诉至法院,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两年来,李某先后七次在不同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李某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短则数日、长则数月,且用人单位均抗辩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等行为。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纠纷以获取不当利益,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本案李某专找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劳动碰瓷”,有心“找茬”,无心工作,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有违职业道德。本案裁判旨在遏制“碰瓷式”维权,同时也教育指引人们诚信为人、踏实工作。

(案例来源: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微信抽奖信息不明确,构成不正当竞争受罚

裁判事项:某公司举办微信抽奖活动,参与者需通过公众号填写个人信息,如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获额外抽奖机会。宣传材料中最高奖只有文字表述和相应的产品照片,未明确奖品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赵某中奖后发现实物与宣传图片差别较大,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认定公司未明确奖品具体信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故作出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公司认为其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认为,微信抽奖活动利用参与者个人信息等无形资产扩大公司知名度、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应属于有奖销售活动,因奖品信息不明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参与者用个人信息及流量资源换取抽奖机会,商家借此提高知名度并招揽客户,本是“双赢”。若商家提供与宣传材料不符的奖品“蹭流量”,不仅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秩序有积极意义,并提醒商家,在网络信息化迅速发展背景下,诚信仍是留住消费者的制胜法宝。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助人排涝致自家鱼塘遭损,善意助人损失应获补偿

裁判事项:位于长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某生猪饲养场违法降低堤坝,后遇洪致内涝。鱼塘承包人何某助其借道排涝,放弃了救助自家鱼塘。不料生猪粪便排入鱼塘后污染水质,导致何某鱼塘的鱼虾蟹大量死亡。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猪饲养场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某生猪饲养场排放含有生猪粪便的污染物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依法判决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与邻为善、助人为乐是中华传统美德,充分保护助人者的利益,让其伸出援手时无后顾之忧,是鼓励公众勇于助人的重要保障。在某生猪饲养场和自家鱼塘之间,何某选择了为前者提供帮助,其慷慨的救助行为应当予以褒扬。本案判决维护了助人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救灾恤患、矜贫济困。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重超时工作致“过劳死”,用工及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裁判事项:张某被劳务派遣到某公司从事装订工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外包合作协议书》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11小时,每月286小时。张某实际月均工作300小时左右。某日,张某上夜班后在单位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议约定的劳动时间和张某实际工作时间均远超国家劳动标准的上限,给张某造成了损害,依法判决两单位连带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

案例价值: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正当休息权得到保障,劳动者才能健康工作、幸福生活。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用工单位只图效益,长期安排张某严重超时劳动,对其死亡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判决警醒企业提高合法化、规范化和人性化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案例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人去世不通知子女,判决少分抚恤金份额

裁判事项:华某年过八旬,有三个子女。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华某与保姆郦某结婚。后因华某身体原因,法院判决宣告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华某长子和郦某为监护人。郦某未经华某子女同意,将华某从南京带至偏僻的东北农村,断绝华某与子女的联系,直至华某去世火化,也未通知华某子女。郦某前往华某单位索要抚恤金,与华某子女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鉴于郦某的行为有违传统伦理和民间风俗习惯,对华某子女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在分割抚恤金时对华某应予以较少份额,依法判决华某的抚恤金由郦某分得19%,三子女各得27%。

案例价值:祭奠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寄托着人们对已故之人的思念。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既是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的宽慰。故意隐瞒消息、断绝联系,剥夺子女与老人最后的见面机会,是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害,有悖公序良俗。本案判决依法维护子女祭奠父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尊重。

(案例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