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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不让我探望,我能不给抚养费吗?
日期:2024-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家事之声  秦法有约》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笑声哭声争吵声,声声入耳。

大家好,这里是房法官说家事。

第十六期:

不让我探望,我能不给抚养费吗?

“说了每个月让我见一次孩子,如果来不及的话发一张孩子照片也行,现在倒好了,几个月没有消息……”
“离婚这几年,给到孩子的抚养费一直是断断续续的,后面甚至不给了,有这么当父亲的吗?”
“抚养费我愿意给,但是你得让我探望孩子……”
在秦淮法院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室内,一起探望权纠纷的原被告当事人争吵许久,双方情绪逐渐激动,显得有些剑拔弩张。事情还要从双方三年前离婚说起。

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小李(男)与小王(女)相识相恋,并于2年后结婚育有一女小美。随着孩子出生后,生活压力逐渐增加,不在同一地方生活的双方矛盾也多了起来,遂于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小美抚养权归小王所有,男方小李每月给付抚养费直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自行约定。
一纸调解协议让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终结,但孩子依然会是双方的感情牵绊,孩子虽然跟随妈妈生活,作为父亲的小李也希望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多次联系希望对方探视但无功而返之后,小李无奈诉至法院。

背对背调解 解双方心结

案情看似简单,却是原被告双方几年来的积怨。因为曾经婚姻中的争吵与不和,当事人都带有情绪,不愿配合对方调整行动。

“离婚以后,我们的沟通更少,隔阂更大了。”

“想起曾经的事,我就不愿见到他,也不想孩子见到他。”

接到案件后,婚姻家事调裁复合团队的调解员鲍定玉第一时间联系双方,约定时间组织调解,谁曾想双方见面后却互不相让,气氛一度紧张。

见此情形,有着多年家事调解经验的鲍定玉也有些许犯难,通过与团队指导法官房春娥沟通,家事团队认为双方虽然情绪对立,但应当尽最大努力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于是二人决定将原告小李请到隔壁调解室,分别疏解双方情绪,由法官、调解员同时开展背对背调解。

“行使探望权确实是你的权利,但是按时支付抚养费是你作为父亲应该做的,孩子尚小,能够树立一个诚实守信的榜样,相信也是你希望做的,这样也能够安抚被告的情绪,给你探望打下更好的基础。”在调解室,调解员鲍定玉对原告小李劝说道。

与此同时,房春娥法官在隔壁调解室安抚了小王情绪后,告诉她探望权是作为孩子父亲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并逐项分析如果拒绝对方履行探望权,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房法官也劝告小王道: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心关爱,父母的离婚可能会对孩子以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父母双方还因孩子的抚养和探望再起争执,势必给孩子年幼的心理造成伤害,如果能够积极配合小李的探望权,长远来看,对孩子也有好处。
一番劝解,让双方情绪得到了缓和,也重新回到了调解室的桌前。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劝解下,原告小李撤回了起诉,当即支付了欠下的抚养费,被告小王也答应接下来的日子让小李尽快探望到小美。
一起探望权纠纷,经过一上午的努力顺利调解,避免了双方在庭审之上再次对峙,也避免了探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导致亲情被进一步“撕裂”。

法官寄语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的可以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各自独立,不能相互抵消也不能互为前提。换言之,不能因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不允许其探望子女,也不能因一方不允许探望子女而不给付抚养费。如果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探望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家事案件中,往往在案件事实的背后隐藏着原被告双方情感的纠葛与多年的矛盾,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将法律讲清楚,更需要剖析双方背后的真实矛盾与成因,才能做到释法结、解心结。

近年来,秦淮法院立足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实际,深入推动家事案件诉源治理及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设立婚姻家事案件调裁复合团队,推动婚姻家事案件的源头疏导和实质化解,不断延伸司法服务,年均化解婚姻家事纠纷近700件,有力推动家事案件诉源治理、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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