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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夏暑时雨解千结,“战疫”调解化纠纷
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疫情无义,调解员有情。秦淮法院将一起由房屋租赁纠纷引发的减免房租、解除合同、履行困难三个问题一次性调解成功并顺利化解。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融人情于法律之中,妥善化解纷争,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5月31日,原告江某婷与被告郑某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随后原告办理了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租金。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自今年1月22日起,租赁房屋所在大厦采取了封闭管理的方式,致使原告所在的经营场所被迫停止经营。双方也曾就此进行过共同承担因疫情产生的损失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搬离所租赁房屋为被告阻止,双方产生冲突。
      江某婷便以疫情导致租赁房屋无法经营使用要求解除合同及郑某光阻止搬离导致物损和营业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该案受理后,根据繁简分流程序的要素审查标准,初步判断为存在调解解决的可能性,借由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流转至苔花调解工作室陈秋芳师傅的手中,陈师傅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纠纷所涉大厦确因疫情影响自今年1月以来处于封闭状态,商铺无法经营,原告江某婷也表示疫情期间经营确实困难,希望能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并不认可原告所称的经营损失及物损,并表示该损失也不应有己方承担。
      得知了双方的想法与现实情况,陈师傅决定“对症下药”,向被告方详细分析了疫情对原告造成的影响以及该门面所处地段的出租优势,不应再纠缠于因疫情产生的矛盾纠纷不放,从而影响后续的租赁收益,劝告被告及时返还押金以此积极促成原告的让步。对疫情期间的房租减免和原告主张的因搬迁导致的物损和营业损失问题,陈师傅也反复向原告释明释法,告知其间接损失的主张难度及物损的举证成本,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谅互让,以和为贵。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调解员陈师傅反复单独或共同约谈,多次耐心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被告退还原告房屋押金;原告放弃经营损失、物损等其他主张请求。协议签订当天,郑某光将房租押金3700元现场交付给江某婷。至此,一起因疫情导致的房屋租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秦淮法院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院党组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机制,引导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截止目前已通过诉前调解化解案件475件。下一步,我院将继续以多元化解为抓手,主动延伸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深入推进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形成社会治理格局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