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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开庭+微信调解:疫情防控期间且看秦淮法院如何创新商事审判工作方法
日期:2020-04-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月12日,秦淮法院俞家巷办公区第二十六法庭进行了一次不寻常的庭审。整个庭审过程,法庭内不见原告和被告的身影,仅有法官和书记员两人。

  此次开庭审理的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年某起诉要求被告装饰公司和张某支付购买装饰材料水泥黄沙的货款。年某系安徽蚌埠人,在南京从事建材销售;张某系浙江安吉人,在南京经营一家装饰公司,承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

  此案原定2月6日开庭。因为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迅猛和各地防控措施升级,考虑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月3日上班第一天,承办法官就主动电话联系双方,告知庭审需要延期,并建议双方可采取远程互联网视频方式开庭。

  双方当事人不约而同的表示正愁无法按时到庭之际接到法院电话,真如及时雨,非常赞同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并提出以微信视频方式最为便捷、易操作。经充分沟通,该案重新定于2月12日上午10时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开庭。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微信号,添加微信好友、并组建了案件审理工作群,在微信群中直接发布开庭通知。

  2月12日上午庭审前,法官、书记员和网管早早来到法庭,开展庭前准备工作。网管反复调试了音响、摄像效果,将互联网视频庭审系统与法院案件审理系统、庭审直播系统无缝对接。书记员为适应这一新型开庭模式,积极摸索、熟悉庭审开始、记录和结束的操作规程。

  法官也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当事人身份,引导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以照片形式上传至微信群、进行了有效的证据交换。在确认各方通讯信号良好、设备调试完成之后,视频开庭顺利进行。虽然互相之间远隔千里,但视频图像和声音均十分清晰,与现场开庭效果无异。

  原告清楚的陈述了己方的诉请及事实理由,被告亦充分的提出了抗辩意见,双方在所欠货款数额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在微信群中及时上传庭审笔录供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之后又继续以打电话、发微信方式引导双方对账,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完成对账的基础上握手言和,当天即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在微信群中对法院制作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纵观此案审理过程,自2020年1月6日立案至2月12日开庭和达成调解,原告仅立案时来法院一次,而被告未到过法院。1月10日,秦淮法院集约化送达中心即完成向被告电子送达诉状、证据和传票等材料;1月13日,又完成向原告电子送达出庭通知书、传票等材料;2月12日开庭、调解亦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十分便捷。

  本案也是秦淮法院试点的第一个远程视频庭审,这一方面依托于科技手段的有效助力,彰显了秦淮法院院党组长期以来注重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工作、推进包括电子送达方式在内的集约化送达流程和高科技法庭建设的前瞻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业务庭室和审判团队主观能动性的充分调动和发挥,与法官积极探索和创新疫情期间商事审判庭审模式的努力密不可分。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秦淮法院也将充分应用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开庭、微信开庭等多种方式,有效地将提高审判质效与司法便民利民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