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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承办的“第六届江苏保险法论坛——金融风险防范背景下的保险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圆满举行
日期:2020-01-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9年10月18日,由秦淮法院承办的“第六届江苏保险法论坛——金融风险防范背景下的保险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南京江苏饭店举行。

  此次论坛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法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以及来自全省法院系统、保险实务界专家共100余人参加。

  会议伊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荐、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院长吴焱分别致辞。吴院长在致辞中,首先对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秦淮区的历史沿革和景观风貌,以及秦淮法院保险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

  上午的论坛,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及南京大学法学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分别做了专题汇报,秦淮法院副院长采飞作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主题报告,该报告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历程、立法现状、法律性质、投保人及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违约金利率标准认定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针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提出了完善建议,获得了论坛参与嘉宾的一致好评。

  下午的论坛,采取台上座谈的方式分别邀请了保险学界、法官、保险从业者方面的代表分别就不足额保险的给付约定条款定性、特别约定条款的约定和说明义务等财产保险和投保人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的认定等人身保险司法实务中的有关疑难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论坛认为,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是各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保险法》历次修订的基本理念。针对保险消费者的弱势性,司法裁判在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应当注重对消费者适当性地倾斜性保护,以纠正交易双方的能力失衡;但也应防止保护超过限度,而致动摇保险经营的根基。同时,保险公司要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改善经营,完善保险条款和实务操作程序,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