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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陈玉峰法官获赞“执法严明、为民做主”
日期:2017-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秦淮法院民三庭陈玉峰法官收到当事人王某、睢某赠送的锦旗。当事人称赞陈玉峰法官执法严明、为民做主,感谢陈法官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丧子的夫妇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正义与温暖。
       
该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之子王某某自20038月入职被告某演艺公司从事乐队演奏工作,一直未婚。20157314时左右依照被告的安排到常州演出,当日2330分回到单位,并将演奏器具搬回宿舍。同年76日中午,王某某被同事发现死在宿舍,后被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猝死,医疗部门推定为心源性猝死。因被告对王某某死亡具有一定的责任,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人身损害赔偿。20161011日,原告要求被告按7个月标准发放王某某年终奖。被告认为发放年终奖须经年终在册员工考核后发放,而原告已于当年7月去世,不符合发放条件,不应发放。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范畴。被告提供的规章制度中年终在册员工,圆满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并在考评中被评为合格以上等次,方可享受集团公司年终奖金的规定,并未区分年终不在册原因,显失公平,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此外,被告对王某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应按照王某某生前年度工作时间支付年终奖。考虑到本案原告年纪较大,身处异地,在丧子之余为年终奖问题与被告沟通无效后,通过法律途径远赴本地主张权利,因此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于日前已领取案款,并向承办人赠送了执法严明、为民作主的锦旗,以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