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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秦淮法院民三庭出具罚款决定书,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赵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决定,有效维护了民事诉讼秩序。
赵某与苏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时,赵某与苏果超市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因证据质证及法庭辩论而发生言语冲突,被主审法官丁伟利及时制止并予以训诫。但是赵某并未就此作罢,在庭审结束后,利用法庭停电、主审法官丁伟利外出查明情况的间隙殴打对方委托代理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主审法官发现后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决定。赵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已主动向法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