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改革调研
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玉峰 李某某、陈某某明知上家转入的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仍使用本人及陈某某等人银行卡接收上家资金,再以购买商品方式转移资金,共计240余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判罚。 被告人将涉诈资金转化为商品,进行“合法包装”,不仅掩饰了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危及金融管理秩序和外贸管理秩序,而且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危害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司法秩序。人民法院揭开“面纱”,从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商品流向等方面准确认定账户资金实质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全方位、无死角、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积极意义。 一是莫触法律红线,不存侥幸心理。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转移钱款系涉诈资金,自己的银行卡也曾被限制交易、被公安冻结,但始终心存侥幸,以“做生意”为幌子,将接收的涉诈资金转化为商品,对犯罪所得进行“合法包装”,并经海关运至境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二是践行守法之责,守护金融安全。银行卡本是便利生活的金融工具,但本案中却异化成犯罪工具,用以接收、转移被害人被骗钱款,不仅加剧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难度,还给金融管理秩序与外贸管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信用账户,不随意出借、出租、出卖,主动成为金融安全的守门人。 三是增强反诈意识,共建反诈防线。电信网络诈骗骗术不断翻新升级,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应当擦亮双眼、保持警惕,不点击来历不明的网站链接、不随意添加陌生社交账户、不下载非正规渠道APP、不向陌生账户转账。不断提升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守护好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构筑反诈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