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改革调研

改革调研

秦淮法院一案例入选南京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1月8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秦淮法院红花法庭一起案例入选,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某公司诉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南京某物业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业主大会决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南京某小区分为住宅楼和商用裙楼两幢楼,某公司为该小区商业裙楼的唯一业主,南京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过程中,南京某物业公司提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偏低,不足以覆盖其经营成本,要求提高收费标准。2022年12月,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住宅楼物业费收费标准保持不变,商业裙楼物业费单价从3元调整至4.5元。某公司认为此项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项决定。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表决共同决定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尽管业主大会表决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决议内容仅对商业裙楼物业费标准进行调价,实际系将为服务整个小区增加的物业服务成本,通过“多数决”强加给个别业主分摊,有违自愿和公平原则。遂判决撤销该项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典型意义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判断业主大会所作决定是否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应考量其是否针对该少数业主歧视性设定权利义务。本案判决为业主大会依法决议确定了基本准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决议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