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改革调研
近日,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会上公布了年会论文获奖名单。秦淮法院红花法庭庭长朱教莉应邀参会并做主题发言。红花法庭干警段海龙、韩滨撰写的论文《冲突与调和——未成年人名下房屋产权认定的困境与出路》获评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朱教莉、傅宝兴撰写的论文《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实现——从法释〔2023〕1号切入》获评年会优秀论文优秀奖。 主题报告阶段,朱教莉庭长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切入,结合“517新政”等房地产市场政策导向及破产程序的特殊规则,分析了在房企破产的不同情形下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路径,并根据红花法庭的工作实际,分享了对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有关思考及工作启示。 《冲突与调和——未成年人名下房屋产权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财产权是未成年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法律亦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但当面临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时,特别是债权人能否要求拍卖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问题时,司法实践又往往会向债权人退让。通过对相关裁判的分析,司法裁判背后的利益衡量是导致出现所谓“同案不同判”乱象的更重要原因。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名下房屋产权的认定问题应当在坚持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将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的前提下,通过法官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为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与第三人利益保护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相关纠纷的妥善解决。 《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实现——从法释〔2023〕1号切入》 法释〔2023〕1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其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具有优先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需满足法释〔2023〕1号规定的居住目的、价款支付等优先权条件,权利实现路径也将受到破产管理人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影响。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债务人财产增益为目的,并兼顾损益均衡,避免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不当损害。根据法释〔2023〕1号规定,在消费者已全额支付价款或在诉讼过程中补足房款时,消费者享有房屋交付请求权;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具有优先性。但对于房屋具有交付可能性,消费者出于对破产企业交付能力的不信任而不愿继续支付价款,致使管理人解除合同时,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如何实现却缺乏相应规定。本文结合“保交楼”“517新政”等政策导向,提出此时需要返还的价款虽可被作为共益债务看待,但应仅限于应当返还时的房屋市场价格按其已付比例计算的部分,已付价款与应返还的差额部分应列入普通债权清偿,希望能在破产债权公平清偿和消费者生存权保障间达到平衡。 下一步,秦淮法院将进一步聚焦审判执行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持续调动全院干警调查研究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推动形成浓厚的调查研究氛围,实现高质量调研和高质量审判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