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改革调研

改革调研

秦淮法院干警三篇调研成果荣获省级奖项
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发布2024年年会论文获奖名单。

其中,我院金融庭法官助理牛昊(合作作者:宿迁中院干警朱加乐)撰写的《持股配偶单方转让夫妻共有股权效力认定的利益衡量及其规范路径——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一文荣获二等奖。

家事团队法官房春娥、法官助理高远合作撰写的《<民法典>诉源治理理念在家事审判中的实证研究——以N市Q区人民法院为样本的分析》一文荣获优秀奖。

论文介绍

《持股配偶单方转让夫妻共有股权效力认定的利益衡量及其规范路径——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

长期以来,夫妻股权分割是家事法与公司法交叉疑难问题之一,我国《民法典》与《公司法》均未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明确规定。文章对股权的性质进行界定,依据股权利益分离原则,将股权区分为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有,人身利益则由持股配偶单方享有。基于利益衡量,在股权分离原则的前提下,区分股权转让的内外部关系进行分别规制。内部关系采取默示授权理论,外部关系上,参考适用经营判断原则,明确若持股配偶与交易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损害非持股配偶的利益,非持股配偶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借此以保护非持股配偶的财产利益。

论文介绍

《<民法典>诉源治理理念在家事审判中的实证研究

——以N市Q区人民法院为样本的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婚姻家事案件的诉源治理理念根植在《民法典》立法条文与立法精神之间。面对经济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的现状,深化家事审判诉源治理工作,既是《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是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背景下防范并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以N市Q区人民法院改革实践为样本,结合家事审判人身属性为主导、道德属性、公益属性突出的特性,从信息技术运用、调解前置、行政司法联动等多种路径展开,从而为推动家事审判诉源治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提供助力。

近日,江苏省法学会执行法学研究会发布2024年年会论文获奖名单。

其中,执行局干警李晓东(合作作者:南京中院干警张彦智、陈雨佳)的论文《我国强制管理适用范围之实务探讨》获评三等奖。

论文介绍

《我国强制管理适用范围之实务探讨》

强制管理总体上来说是有悖于执行效率原则的,其适用范围不宜过大。本文通过67例强制管理案例实证分析后认为,企业经营权不能成为强制管理的对象;船舶、航空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价值较大存灭失损坏的风险,或涉及到相关专业知识,法官不能、也无力管理,不具备现实基础。结合我国多年立法探索和实务经验,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应限于不动产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采取出租收取租金的方式来清偿债务可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明晰,方便法院监督,也避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为规避灭失、损害风险,可责令管理人提供保证金或以担保的方式进行。

下一步,秦淮法院将坚持把调查研究融入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调研功能作用,为打造高质量司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持,推动司法调研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论文仅代表干警个人学术观点,不代表法院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