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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丨有钱却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就执“刑”!
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执行工作是落实人民群众胜诉权益的重要环节,而一些被执行人费尽心思企图让这一环节无限延长,明明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却总是投机取巧,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针对这一行为,法院除了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外,还有没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答案是肯定的,打击拒执行为还有重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2012年以来,徐某因两件民间借贷案件被秦淮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一起案件系2013年原白下法院判决徐某及王某某向马某归还借款本金74万元及逾期利息;另一起系2015年南京中院终审判决徐某及王某某向马某归还借款本金323万元及逾期利息。

该两起案件执行阶段,秦淮法院均向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徐某均未履行。前一案件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案件执行中,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先后三次被秦淮法院司法拘留,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两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期间,徐某提取其公积金账户24万余元、养老金账户20万余元,未用于清偿待执行的债务,而是私自归还案外人魏某欠款20万元及用于支付某公司日常经营、个人消费等。公安机关抓获徐某后,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示

履行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诚实守信的表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妄图以小聪明欺骗申请执行人、欺骗司法的,不仅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求职、消费、贷款、子女教育等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到限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受到刑罚的制裁。

法条链接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条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