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原告星星从小就喜欢研究各种各样好看的衣服,长大后更是对汉服情有独钟,毕业后索性当上了古风、汉服短视频创作博主。经过悉心经营,星星各平台粉丝已达数十万,作品点赞数上百万,经常能接到各种商演、商拍、带货推广等商业活动邀请。 一个偶然的机会,星星发现其作品出现在被告南京某汉服旅拍馆的社交APP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作品作为商业拍摄服务的宣传图片,引起公众的混淆,误导消费者,对其造成了精神困扰及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并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将原告的肖像用于其产品的宣传广告中,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可获得的实际利益和使用被侵权人肖像时间的长短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获取和发布比传统媒体时代更为容易、迅速,随着自媒体与各类网络平台软件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日益多元、新型,本案中的肖像侵权行为就是一类典型。 肖像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具体人格权。自然人的肖像不仅体现其人格利益,还蕴藏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在网络作品的发布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既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也是对于网络创新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对营造良好的竞争生态和环境,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