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09年高某被登记为A公司持股50%的股东,2017年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A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因A公司未移交任何资料致使无法确认债权,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以高某为A公司股东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A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从而无法清算为由,要求高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高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与公司产生增资、财务报销、分红等经济往来,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公章等也非由高某保管。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也一直未与高某联系或向其发布公告。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不作为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的不作为虽然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综合全案未发现高某参与公司经营的任何痕迹与证据,A公司自2012年6月之后已不再经营,高某行为与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高某在规定期限内对A公司进行清算,也不能改变A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债权人要求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后债权人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高某作为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确实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但高某可以举证其无法控制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故无论自己是否对清算采取积极措施都无法避免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切断了自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债权人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账册重要文件遗失与股东的怠于履行清算责任有关。故法院裁判驳回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法官提醒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事实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能否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关键。股东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下并不必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公司财产受损无法归责于股东时,股东的怠于履行行为也只是公司内部问题,基于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债权人自然不能突破公司独立人格的限制要求股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