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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没有借条说不清,到底谁欠谁的钱?
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亲戚,李某从事白酒批发销售业务。

张某向秦淮法院诉称,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李某向张某借款,分10笔合计借款43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分5次向张某转账16万元,用于清偿利息。李某至今还欠张某本金43万元和利息16万元未清偿,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李某从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而是张某向李某借钱。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李某借给张某共计56万元,张某分10笔还款本息合计43万元。通过双方转账时间和金额可以看出,李某转账给张某在前,张某还款在后,所以是李某向张某出借款项。张某举证的借款,实际上是张某向李某的还款。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原、被告存在多笔相互转账。原告向被告转账合计63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合计56万元。转账记录显示,双方的转账基本上是李某先向张某转账,当日或者隔一段时间后张某再向李某转账。张某在诉状中称李某向其转账是偿还利息,又在庭审中称李某向其转账是李某向案外人王某出借款项,李某通过张某出借给王某。但在双方与王某相关债务的生效判决中,并未提及本案的转账。

裁判要旨

张某向李某转账合计63万元,张某主张转账系借款,但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李某抗辩转账系张某偿还之前借款及支付购酒款,李某确实从事白酒批发销售业务,且李某提供转账记录显示基本上是李某先向张某转账,然后张某才向李某转账。李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张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秦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完成实物交付是成立该法律行为的前提。民间借贷行为的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借贷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这一事实的共同认可,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等均为这一事实的外化表现。借贷事实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实际出借款项的行为,无论是收条、转账凭证,还是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借贷事实的发生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借贷主体欠缺证据意识或借贷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等原因,常发生借款人仅能证明借款交付却无法出示双方借贷合意成立的相关证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本息及支付购酒款,并提供了张某向其转账之前其向张某转账的证据,张某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张某前后的陈述并不一致,张某依据在李某转账之后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主张该转账系借款,又称李某向其转账系李某出借王某款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认为,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直接、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若发生借贷行为,应注意留存借贷证据,最好通过借条等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款项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