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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丨“金字招牌”有所属,不当使用系侵权
日期:2023-03-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场大雪,南京美成了金陵”,这句话,想必曾经刷爆过每个小伙伴们朋友圈。在古城南京两千多年历史中,有过许多别名,直到现在,“金陵”仍是其中最雅致的一个。

当“金陵”二字出现在商标中,往往也涉及了能否擦亮相关企业“金字招牌”、叫响“南京品牌”。今天,让我们一起看一起和“金陵”二字有关的纠纷……

【基本案情】

南京金陵饭店筹建于1979年,1983年建成并营业至今,国内外的国家级元首有无数曾下榻于此。“金陵”品牌名扬中外,其旗下使用“金陵”字号的一级法人就有近30家,涉及的行业有酒店、旅游、建筑、装饰、商业、管理、广告等多种领域。2002年江苏省政府发文成立金陵饭店集团公司, 2007年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交所上市,成为全流通后国内酒店业首发上市第一股。经过多年发展,“金陵饭店”成为了南京酒店行业蜚声全国的闪亮名片。

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为第778929号“

图片

”、第773061号“图片”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内。

200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某甲物业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金陵饭店集团公司同意某物业公司有偿使用“金陵饭店”标识,某甲物业公司支付使用标识相应的费用。

2019年起,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明确向某甲物业公司表示不同意其继续使用相关标识,并函告被告停止使用“金陵饭店”标识、字样,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金陵饭店”字号。但某甲物业公司始终未予变更企业名称,并一直在公司招牌、管辖物业宣传栏、公司员工名牌、物业管理制度、办公区域内使用案涉“图片”“图片”商标。金陵饭店集团公司认为某甲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金陵饭店集团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某甲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合理开支25000元。

被告则认为,首先,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处于不同行业领域,前者主营资产经营业务,后者则主要涉及物业管理服务,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或重合,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存在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某物业公司并非“擅自使用”涉案“金陵饭店”字号等相关标识,被告使用现有字号是在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授意和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一定历史沿革。因此,其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侵犯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权利的情形,应当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成立于1983年2月21日,经过其多年经营,“金陵饭店”字号在国内具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金陵饭店”字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原、被告所提供服务具有同一来源,或者两公司之间有特定的关联,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金陵饭店”字号。

最终,秦淮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金陵饭店”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并综合考虑“金陵饭店”字号的知名度、“金陵饭店”标识相关许可费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及持续时间、被告主观故意程度,对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110万元及有票据证据支撑的合理开支21000元予以了全额支持。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其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并不局限于同业经营者之间,故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与金陵饭店集团公司并非同行业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尽管被告的企业名称变更确系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作为被告股东期间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但在2004年3月金陵饭店集团公司转让股权后,随即于2004年5月就“金陵饭店”标识继续使用问题签订《品牌使用协议》,此后亦逐年签订协议就被告的品牌使用行为加以约束。

在双方协议期满后,被告已无权继续使用相关“金陵饭店”标识,其继续使用“金陵饭店”字号的行为,亦属于擅自使用,故对于被告提出的名称使用存在“历史沿革”,并非擅自使用的抗辩主张,法院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