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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4来源:江苏经济报 2021年01月09日
本报讯 (记者 耿文博)民法典时代,南京“好意同乘”第一案1月4日上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经法官释明民法典最新规定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化姓)与同事相约自驾皖南。周末一早,江某开着自己新买的越野车带着同事从南京出发,当时车上共有4人。他们到了安徽吃过午饭休息后,下午3点多,开车去向下一个景点。
路上,坐在后排位置的刘某(化姓)突然建议说改变行程,但就在这条被临时更改的路线上,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翻车后坠入路边水库,驾驶员江某、车后排座位的两名乘客全部死亡,只有坐在副驾驶位置、系了安全带的周某(化姓)幸存。
2020年,事故死者刘某的家人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的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共计110万元诉讼请求。由于江某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江某的家人表示,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生效,法律对上述情形做出了规定。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月4日,该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案件此前进入法院后,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并对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做出了释明。开庭当天,原告同意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降低诉讼请求的数额,被告对原告调整后的数额,也表示认可。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该案承办人秦淮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法官介绍,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无偿性,对于好意同乘,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之前没有明文规定,以前也处理过类似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问题。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
最后,王庭长提醒道,“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