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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一案例入选南京法院依法打击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6-05-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5月20日,市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召开全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犯罪)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全市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发布9个典型案例。我院执行局、刑庭报送的“汤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支持申请执行人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一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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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汤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淮区法院判决汤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131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汤某某作为其他法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先后收到法院发放的2笔执行款合计17.4万余元,以及出售名下车辆所得款4.8万元,但汤某某均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而将部分款项转至案外人名下。后汤某某名下房屋因征收应得补偿款143.3万元,但其却向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要求将该款支付给案外人。后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秦淮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汤某某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自诉拒执犯罪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判决义务而连续收到另案执行款、卖车款以及存在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也未及时偿付判决债务,而把相关款项转移给案外人或另做他用,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严厉惩治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