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你无法到达的地方,文字载你过去。 你无法经历的人生,书籍带你相遇。” “4·23世界读书日”的暖阳里,书香浸润城市的每个角落。图书馆中,人们指尖摩挲书页的姿态,本是文明最美的剪影——可当这份对知识的渴求突破法律红线,捧读的双手伸向不属于自己的书籍时,阅读的光芒便蒙上了违法犯罪的阴霾。近日,秦淮法院审理了一起“爱书人窃书案”,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4年7月的一天,某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接到一通来自广东东莞的电话,一位女性读者反映自己在二手书网站上购买了一本《中国人的生活美学》,书籍中竟然印有该图书馆馆藏书印章。工作人员核实后发现,这确实是图书馆丢失的藏书,随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研判,发现王某(化名)具有重大嫌疑,并在图书馆内将正在看书的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对偷书行为供认不讳。 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对王某并不陌生,自2022年以来,王某几乎每天都到馆看书。在纸质书籍遇冷的当下,这样的忠实读者已经很少了。 这其实不是王某第一次偷书被发现。数月前,当王某绕开借阅程序,偷偷撕掉书内芯片,将一本书装在包中准备带出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拦下。王某陆续返还了三十多本藏书,并写了保证书,图书馆也就没再追究这位忠实读者的责任。 然而,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也没想到,王某返还的三十多本只是冰山一角。 原来,王某在图书馆看书后,总爱“顺”一两本心仪的书回家,看完后,部分被他返还图书馆、部分混入自己的书籍被转卖他人。 “我很喜欢看书,这个图书馆离我住的地方比较近,所以我就经常过去看书,看到喜欢的就心痒痒,很想把书占为己有,忍不住偷了回家……真的对不起被害单位,我会改过自新,以后会遵纪守法。”王某在法庭上认罪认罚。 案发后,所有涉案书籍都被依法发还,王某也取得图书馆的谅解。最终,秦淮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书籍作为人类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承载着千年的思想传承与文化积淀。倡导全民阅读、寻找阅读之美、点燃阅读热情、提高阅读参与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议题。然而,爱读书固然可贵,却绝非违法犯罪者的“免罪金牌”。真正的爱书之人,更应明白图书馆的每一本藏书,都是为全体读者共享的公共资源,而不应由一人独占;真正的爱书之人,更应懂得尊重知识的来之不易,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以爱书之名行偷窃之实,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触犯刑法并面临刑事制裁。书籍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可以通过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方式确定数额,无有效价格证明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盗窃一本书的数额虽然有限,但多次盗窃少量财物也会构成犯罪。 同时,购买二手物品时,要擦亮双眼,认真辨别,多问多查多验,避免买到销赃物。要重点查验物品的外观形态是否符合正常状态,交易的时间、地点是否正常,物品的来源及渠道是否正规,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贵重物品要查验发票、购买单据是否齐全。对于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财物,甚至有可能是赃物的,千万不能收购,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