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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企图转让债权规避执行?法院:无效!
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南京某餐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书,某餐馆应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44018元。

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施某带着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来到法院。“工程公司已和我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请法院把我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我要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细心审查,发现某餐馆与某工程公司有另案正在执行,在该案中,某工程公司因装修不合格,造成某餐馆漏水损失,某工程公司应向某餐馆支付60000元,同时某工程公司应对该餐馆装饰工程内部装潢灯带、厨房下水道、玻璃地景进行整改维修,更换品牌卫生洁具。该案经查控未发现某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亦拒不履行行为类判项所确定的义务。

“某工程公司在与某餐馆双方互负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施某,不但降低其偿债能力,还有违诚实守信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执行法官向施某严肃指出。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施某的执行申请,施某未申请复议。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依法转让的债权,第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制度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往往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对三者利益的平衡和保护,也成为债权转让制度的核心和主旨。在本案执行中,法院发现债权转让人某工程公司存在涉嫌规避执行的债权转让,该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另案执行中,该工程公司借助债权转让转移财产、降低其偿债能力的行为也将被追究其相应的拒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