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和李某借款56万元,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仅出借人持有,后王某和李某通过转账向张某交付该款项。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张某累计向王某和李某还款214万元,张某认为,出借人王某和李某收取高额利息,日常经营高利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自己与其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王某、李某应予返还自己多支付的158万元。张某多次要求王某、李某返还前述不当得利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李某辩称,自己与张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是合伙经营关系。张某一直经营宾馆生意,2017年张某的一个合伙人撤资,导致出现资金缺口,张某找到李某想引进新的合伙人,后来李某出资成为宾馆的合伙人。李某出资入伙时,通过王某周转了部分资金,才出现王某向张某汇款的情况。张某之后支付分红款和相关款项时,应李某要求部分款项直接汇给王某。因此,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裁判要旨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双方间短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不排除本案存在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债务金额、以威胁等非法手段催收等“套路贷”犯罪的情况,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03 以案说法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本案中,李某辩称与原告是合伙经营宾馆关系,原告欠其分红,并提供了张某出具的一份《欠条》,载明“张某由于经营分红欠李某15万元人民”。但经审理查明,李某的微信名为“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张某陈述,王某、李某出借款项时,与其签过两、三份借款协议,还签过很多材料,李某要钱的时候经常让张某签字,有的写经营分红、有的写租金,用分红或租金的方式虚增债务。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持续发短信向原告催款,多次提到去张某的宾馆、开走张某的车、找张某老婆等内容,如“你快点,要不我去你宾馆,我去了就要锁门”、“要不星期天肯定去你宾馆,要不你就把车给我开走”等。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原告的陈述和原、被告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来看,原告几乎每天在规律性向被告付款,不符合合伙经营支付分红的常态,且李某催款时均称去张某的宾馆,而非双方的宾馆。如双方存在真实合伙关系,李某扬言锁宾馆门的催债方式将严重损害其自身的经营利益,故被告抗辩的合伙经营宾馆事实明显不合常理,本案可能存在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债务金额、以威胁等非法手段催收等“套路贷”犯罪的情况,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4 法官提醒: 在“套路贷”案件中,放贷人常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对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在借款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放贷人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大家在日常贷款过程中,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渠道获取贷款,并保留好证据,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