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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南

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日期:2020-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一)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正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二条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仲裁协议书或仲裁裁定书正本。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1.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2.被委托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被委托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据材料);4.被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