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指南

执行指南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足够履行判决裁定,是否意味着义务的丧失
日期:2020-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而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规定期限的限制。这一保障措施对权利人来说,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没有完全实现,其申请执行权就可依法保留,随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被执行人来说,只要还有剩余债务存在,就要负责清偿,直至全部清偿完毕。这一规定使被执行人的债务,即使在采取有关执行措施仍不能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不能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