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指南

执行指南

关于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查封车辆以及协助处理司法拍卖车辆交通违法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7-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研究基本解决执行难协作机制落实问题》会议纪要([2018]第17期)精神,经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进一步沟通协商,现就我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查封车辆以及协助处理司法拍卖车辆交通违法记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中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涉案法院执行部门研判后认为有处置价值的,可以通过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市交管局指挥中心在我市范围内协助查找和控制。



二、下列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可以请求市交管局指挥中心协助查找和控制:


(一)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拒不提供车辆下落;


(三)涉案车辆已被有效查封且执行法院享有处置权;


(四)涉案车辆价值较大,或者价值虽然较小,但处置后能够满足案件执行标的。



三、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控制被查封车辆,应当填写《协助查找、控制被查封车辆申请表》,载明执行案件立案、车辆登记、查封信息以及请求协助事项和理由,经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加盖公章,报送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集中转送市交管局指挥中心。



四、市交管局指挥中心根据涉案法院请求,提取涉案车辆近两个月内的运行轨迹信息,并将提取信息反馈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转交执行法院进行研判。同时,市交管局指挥中心将查封车辆录入320卡口平台在两个月内进行布控。



执勤民警在卡口巡查中发现被查封机动车的,对机动车予以控制并通知执行法院联系人,执行法院应当安排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车辆控制现场进行处置。



车辆控制地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执勤民警可以通知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车辆控制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指令后的车辆控制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30分钟内安排人员到达车辆控制现场先行处置,并向执行法院移交。



五、协助查找、控制被查封车辆请求发出后两个月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法院解除车辆查封,或者被查封车辆已被法院实际扣押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报告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解除协助查找、控制。



六、执行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经查询涉案车辆存在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应当在处置前督促被执行人到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对车籍地在本市的成交车辆,执行法院可在拍卖成交后持《协助处理司法拍卖车辆交通违法记录申请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市交管局法制大队办理。市交管局对机动车买受人实施处罚,不予记分。



以上通知,请立即遵照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