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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6-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去除拍卖环节权力寻租空间、斩断利益链条、堵塞廉政漏洞的重要举措,是最大化实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已经形成规范有序的发展趋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但从整体情况分析,与先进法院相比,仍在重视程度、力量配备、处置力度、工作创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影响到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深入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高网拍工作效果,提升网拍成交率,现根据上级法院最新要求,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就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和加强网拍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优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全市基层法院院、局长应当认真学习和领会司法解释这一规定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充分认识到网拍工作是执行财产处置的常态方式,配备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网拍工作,是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在网拍辅助工作尚未外包的情况下,执行实施案件较多的法院应至少安排2名、较少的法院应至少安排1名专职人员从事网拍工作。网拍人员应当相对固定,防止因人员流动频繁造成网拍工作脱节。要加强网拍人员商业运作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全程关注平台动态、跟踪竞买流程,提供优质线下服务保障工作。对于业绩突出、服务优质的网拍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快“沉积”财产的处置程序


各基层法院应当认真梳理抵押或轮候查封但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无法启动处置程序的财产现状。主动通过相互协商或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严禁将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长期沉积在执行程序,严禁在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强行组织当事人和解。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一般以评估价或市价70%进行起拍,再行拍卖的起拍价一般以前次起拍价80%进行起拍。无正当理由的,不得人为以评估价或市价进行起拍,或象征性降价起拍。经第一轮网拍仍未能成交的财产,应及时启动第二轮网拍。前次流拍后,次日即自动上网再行拍卖。穷尽一切手段和程序,加快拍卖节奏,提高司法网拍成交率。



三、加大网拍标的清空交付力度


为进一步提高网拍成交价格,消除竞买人的担忧和顾虑,要狠下力气清除拍品瑕疵。重点采取措施去除对在先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有影响的原有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拍卖不动产之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行拍卖。对于拍卖成交的动产、不动产等需要交付买受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负责交付给买受人。对符合停电、停水条件的拟清场拍品,积极协调供电、供水部门协助停电、停水。若拍品证照不全、欠费、租赁以及存在安置问题的,应及时与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等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予以消除。穷尽手段仍清理不了的一般瑕疵,可能影响竞买人使用和利益等有关因素,应在拍卖公告、须知和拍品调查情况表中充分披露,让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品,最大程度消除竞买人的顾虑。



四、进一步扩大非经委托评估实施网拍的范围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当准许。保留价由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协商确定,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在对拍品自主定价前,应参照市场价格给定基准价。无法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基准价的,由执行合议庭参考当地知名网站公布的近三个月内相同地域不动产或动产价格进行单价折算,适当考虑拍品折旧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自主确定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保留价。比如,商品房和商铺可参照近期同一小区拍卖成交单价,或二手房交易中介近期成交价、二手房网上挂牌价,或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评估价确定起拍价。机动车可参照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投保系统中车辆实际价值,或通过二手车交易中介确定市场参考价。机器设备类等通用型动产可参照此前拍卖成交价,或行业协会、设备生产厂家的价格意见,专用设备可参照设备生产厂家的价格意见或者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意见。通过搜查等措施扣押的财产,经足额估价低于1万元超过1千元的财产,无法委托评估或委托评估费用较高的,可以100元作为起拍价进行起拍。经足额估价低于1千元的小额财产,无须委托评估或协议定价,径直以1元作为起拍价进行起拍。非文物类书法字画、金银制品、珠宝玉器和手表、奢侈品及真伪难辨等价值不明确的财产,可自行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评估,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注明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自主确定保留价进行拍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并做好充分的公告宣传工作。



五、配合支持金融机构做好网拍标的抵押融资


目前,在本市范围内,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紫金农商行、南京银行给予部分住宅、商用等房产抵押贷款。各基层法院对有办理抵押借贷的意向竞买人,要提供一切帮助解决其需求。上传拍品前,应事前主动与相关金融网点沟通,同意办理抵押贷款的注明“可贷款”标记,并将银行网点联系方式作为附件上传网站。网拍中或成交后,经金融网点同意且尾款交付期限宽余的,也可以追加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六、严格依法依规确定相关税费负担主体


司法解释规定,因网拍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省法院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2016年12月12日,省法院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构建涉税信息以及关联信息“点对点”司法查询平台及加强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的通知》(苏高法[2016]257号)。2015年11年11日,市法院与市地税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司法与税收执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宁中法[2015]177号)。各基层法院应当严格执行税费各自承担的规定,卖方应缴税费从拍卖、变卖款中予以扣缴。在拍卖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前,可提请税务部门进行税费构成测算并予以明示,使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品税费负担问题。



七、加大司法网拍活动宣传


司法解释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拍平台发布。省法院规定,网拍公告除在网上发布外,仍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或根据潜在竞买人分布情况在其他媒介上发布。为此,所有拍品要尽可能在省级、市级、甚至全国性纸质媒体上进行公告宣传,将网拍公告在官方微博和相关门户网站发布,拍品为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的,还要加强在当地电视广播上的宣传,充分扩大受众面。同时,将网拍信息上传省、市法院合作单位,通过网络载体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深度宣传。必要的公告宣传费用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承担或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出。整体宣传效果好和宣传影响力大的项目,将由市法院与相关媒体合作,运用集中公告宣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扩大网拍的影响力和关注度。



八、积极探索推行网拍辅助工作外包试点


为进一步提高网拍辅助工作质量和线下服务水平,减轻执行和网拍人员工作压力,各基层法院可以依法依规自行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确定中标的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包括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协助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其他可以委托的网拍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承担或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出。如评估机构能够承担所有网拍辅助工作的,可将网拍辅助工作交由负责评估的机构一并完成。扣押机动车可以委托中标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快速变现,实现估价、保管、维护、变价、交付全程处理。网拍辅助工作委托外包的,外包作品内容和相关具体工作仍须法院网拍人员审核和监管,防止出现夸大宣传或放任自流。对于拍品类型数量少、自行委托外包成本大的项目,市法院将统一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网拍辅助工作外包机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