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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网上收付管理规定
日期:2014-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了规范民事执行行为,完善执行程序中的案款收付管理,明确执行案款收付流程及相关主体的工作责任,保障及时、有效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现对执行案款网上收付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执行活动中执行到的被执行人现金或票据,均应先行缴入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

执行人员强制扣划的执行案款,应当直接扣划到法院执行案款专用帐户。

被执行人用现金交纳执行案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具书面的交纳案款的指南,向被执行人提供交款账号,向财务部门提交案号和当事人名称等,指导或陪同当事人到本院财务部门交纳执行案款。

在案件执行现场执行到的现金或票据,执行人员应当在返回法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缴入财务部门执行案款专用帐户。

二、执行案款缴入法院执行案款专用帐户后,财务部门应当开具收款凭证。执行案款到账后,财务部门应当在收款同时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交款单位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执行人员应在案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权利人兑付。需要延期交付案款的,应报经执行局局长批准。延期超过一个月的,应说明延期原因并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向权利人兑付执行案款,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决定执行费收取的数额;

(二)填写兑付执行案款审批表,扫描引入生效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款项到账证明、申请付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三)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报执行局(副)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向财务部门提交经批准的兑付执行案款审批表;

(五)财务部门兑付执行案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案款,并通知财务部门:

(一)本案申请人在其他尚未执结的案件中为被执行人的;

(二)本案申请人有尚未审结的其他诉讼案件、被其他部门、单位依法冻结或有相关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三)需等待分配方案确定的;

(四)需办理特定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缓交付的。

决定暂时不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案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起暂时不交付执行案款流程,填写暂时不交付执行案款审批表,写明原因和理由,提请执行局(副)局长审批。数额巨大,暂缓交付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经批准决定不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案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在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六、财务部门根据兑付执行案款的网上审批结果,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执行案款兑付手续,并登记相关的付款及案件信息。

申请执行人为单位的,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现金或票据;申请执行人为个人且本人申请的,可支付现金或票据。

七、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执行案款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现金,具备直接交付条件的,执行人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进行交付,并制作交付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除有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确实有效的欠款凭证或法律文书,不得将执行案款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八、违反本规定的,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应责令立即改正,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依照法律和审判、执行纪律追究相应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法院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