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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推进清偿 助力科技企业重返“赛道”
日期:2023-07-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经营困难 被申请破产

南京某甲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南京市秦淮区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 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气设备研发、维修、安装及销售,电器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及销售,水电安装及维修等等。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导致经营困难,某甲公司近年来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财产查控未能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的注册地址经上门调查也处于无人经营的状态。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向秦淮法院申请执转破,法院经审查后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

法院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即开展了破产清算工作,去债务人注册地及债务人股东的注册登记地及实际经营地张贴公告。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知道本院受理破产后十分抵触,对本院受理行为表示不服,并多次邮寄异议材料,拒绝移交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

释法说理 筹措资金还款

法官多次上门释法说理做工作,法官表示,公司有良好的经营声誉与市场价值,如果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对债权人债务人都不是最优解,希望能够积极筹措资金,挽救企业。在法官的说服下,公司实控人也慢慢接受了“企业无终本”的理念,积极主动和法院沟通,表示疫情后公司也慢慢恢复了经营,现在实际经营场所也已搬迁,一切逐渐迈入正轨,希望给予其一定时间筹措资金。

在债权申报期间,有三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确认了其中两户债权,对另一户债权暂缓确认。承办法官经与债务人的实控人沟通,实控人对管理人确认的两户债权没有异议,对暂缓确认的债权认为也确实存在,但其申报的金额与实际不符,需要和对方协商。

最终,实际控制人在一债会当日清偿了两户的确认债权,与另一户债权人和解后清偿。本院认为,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本院也及时对原终本案件进行了处理,解除了相关人员的限高措施,债务人恢复了正常经营。

至此,债务人的经营资格得以维持,债权人的债权也得以实现,企业重返市场,继续迸发活力创造价值,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有学者曾言,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

为更好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挽救”和“出清”功能,秦淮法院将继续大力推进执行与破产相衔接的“执转破”工作机制,帮助企业重返“赛道”,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普法小贴士

一、什么是“执转破”?

“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二、为什么要启动“执转破”程序?

(一)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法院的终本案件库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不仅造成了“执行难”的表象,也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对于这类企业,发现执行不能后应尽快转入破产审查,对于没有价值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同时也能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二)“一揽子”解决积压的执行案件。破产程序以概括性清偿为原则,注重公平,弥补执行程序强调个别清偿的不足,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潜在纠纷,也能够通过破产程序解决一系列问题,避免发生衍生诉讼的隐形纠纷,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破产程序更能够集中、有序、高效清理涉债务人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

(三)发挥惩戒功能。破产所具有的惩戒功能,也能有效促进执行工作,是谓以破促执。对于尚有重生能力的企业,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敦促企业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归还债务,让有价值的企业应通过各种方式,从而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