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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法官!本来以为我必须得到法院打官司才能把租金要回来,谢谢法院能站在群众立场上,为群众分忧解难,真是帮了我的大忙!”祁女士高兴地向执行法官王锦鑫道谢,并送来了一面锦旗。
案情简介: 某银行申请执行瞿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一案,因瞿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瞿某进行财产查控,除用于抵押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瞿某始终下落不明。2022年6月,我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瞿某名下用于抵押的案涉不动产。拍卖成交后,在扣除拍卖过程中的必须费用及保留被执行人安置费用后,拍卖所得款项顺利用于偿还了银行抵押债务及瞿某在玄武法院的另案债务。 此时执行法官想到,在拍卖前对案涉房产进行前期调查时,发现房产被被执行人瞿某出租给了案外人祁某,祁某得知自己租住的房子将被司法拍卖,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腾房,但提出,她与瞿某的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3年4月,此外还给瞿某额外交了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合计金额25600元。 虽然祁某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应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但这样不仅让老百姓白白增加诉累,且时间上的耽搁可能会导致拿不回钱。考虑到上述情况,执行法官主动出击,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多方上门查找,最终找到了在某偏僻城郊躲债的被执行人瞿某。 经执行法官协调,瞿某认可祁某所反映的情况,并同意用房屋内家具抵充5000元,并自愿在法院为其保留的安置费里中补齐剩余款项作为退还祁某的租金。 为诉讼“瘦身”,为群众“减负”,秦淮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敏执行理念,主动增强执行能动性,为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和群众满意度。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因此,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应对房屋上是否具有抵押权等情形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权利损害有所预见。